小李在某房地產開發(fā)商處購買了一套房產,獲贈一張酒店消費卡,激活使用一段時間后卻被酒店“卡”了,不讓其繼續(xù)消費,酒店作為第三方提供服務無故“毀約”,小李向酒店主張權利能否成功?
購房獲贈酒店卡 無故被停用 2020年10月,小李在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處認購了一套商品房,該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當即贈送了一張價值10000元的酒店卡(鉆石卡、儲值卡)給小李。該卡由廣州某酒店開具,使用細則記載:此卡需實名登記,消費時憑密碼消費。
隨后小李激活了該酒店卡,并在廣州某酒店進行了消費,已激活的酒店卡有效期為24個月。2021年10月,小李到該酒店消費時發(fā)現仍有4838.8元余額的酒店卡卻無法正常使用,咨詢酒店工作人員后得知,該酒店卡被停用,恢復服務日期無法確定。小李多次與廣州某酒店溝通,要求恢復酒店卡的使用,卻遭到拒絕。雙方協(xié)商無果,小李向增城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廣州某酒店對其持有的酒店卡立刻恢復使用。
依法維權 法院判決酒店卡恢復使用 小李認為廣州某酒店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中止提供酒店卡消費服務,構成違約,且廣州某酒店仍在正常營業(yè),應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
廣州某酒店辯稱,酒店每次收到小李的預定都是接受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的委托,由該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確認小李是否符合使用該酒店卡的條件并確認結算費用,然后酒店才告知小李預定成功并向小李提供等值酒店服務。在未與小李建立任何合同關系,且未收到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確認和結算費用的情況下,酒店有權暫停向小李提供服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李因購房從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處取得廣州某酒店的酒店卡,激活成功后,小李即享有該酒店卡的相關權益,且小李已在廣州某酒店實際使用該卡進行了消費,故小李與廣州某酒店之間已成立合同關系。廣州某酒店未提供證據證明酒店卡使用流程,對于其所稱酒店卡的使用必須經過房地產公司確認并結算費用后才向小李提供相應服務的說辭,無法自證,不予采信。即使廣州某酒店所述屬實,亦屬于其與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之間的約定,該約定從未向小李披露,不應對小李發(fā)生法律效力,廣州某酒店更不應以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未向其支付費用為由而終止向小李提供酒店卡的相關服務。
最終法院判決該酒店恢復對小李所持酒店卡的使用。
法律法規(gu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法官提醒服務類行業(yè)的相關企業(yè)應具有契約意識,在消費者已經預付了費用或合法受讓了相關權益的情況下,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權,經營者就應當提供等值的服務,不應無故中止服務,否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廣州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