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相遇團聚,桌上小酌幾杯乃是人之常情,但過量飲酒卻可能引發(fā)悲劇。李某聚會飲酒后回家途中死亡,同飲者是否擔責呢?
案情簡介 春節(jié)期間,李某回老家后一直想跟家鄉(xiāng)好友陳某、孫某、趙某好好聚聚,李某酒后獨自駕駛電動車回家途中,翻到路邊溝內,電動車起火致其死亡。事故發(fā)生后,孫某、趙某向李某的家屬進行了賠償,因陳某未賠償,李某的家屬便將陳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陳某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
法院審理 本案中,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有最高的注意義務,同飲者雖無證據證明存在惡意勸酒行為,但作為同飲者在李某飲酒后應盡到互相扶助、注意、提醒的義務,因此,陳某也應對李某的死亡承擔一定的責任,判決陳某賠償李某一部分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
律師說法 “勸酒”或同行飲酒未盡合理照顧義務而引發(fā)的生命健康權糾紛或其他侵權糾紛,“勸酒人”或同行人均可能承擔各類民事甚至刑事責任。雖然,我們國家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確規(guī)定“勸酒”違法,但“勸酒”行為可能存在因過錯造成的侵權行為。
聚餐飲酒時,每個飲酒者都應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責,也應該預料到酒后開車可能引起的嚴重后果,對自身死亡的發(fā)生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陳某及孫某、趙某雖勸說過讓李某住下,但在李某酒后開車回家時并未進行有效勸阻,致使李某酒后開電動車過程中翻入溝中失火導致死亡。被告陳某及孫某、趙某對李某的死亡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y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四種勸酒情況出事要負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不佳,仍勸其飲酒誘發(fā)身體疾病等。
3、未安全護送醉酒者。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y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fā)生車禍等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