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的界定與處理,一直以來都是大家關注的焦點,同時也是司法裁判頗為棘手的問題。合同詐騙罪是刑法規范的問題,而合同糾紛則是民法調整的問題,表面上兩者之間的界限似乎很清楚,其實不然。實踐中,前后兩者行為的界限很難區分。
在主觀方面,兩者之間主觀目的是不同的。合同詐騙罪,行為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往往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而民事合同糾紛,行為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并不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往往是市場主體之間的正常市場交易行為,產生合同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因素導致的。
在客觀方面,兩者之間表現出來的客觀行為不同。合同詐騙罪,在客觀行為方面往往表現為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各種欺騙手段(如虛構單位、冒用他人名義、偽造票據和虛假產權證明等方式),誘騙當事人簽訂合同。
而一般民事合同糾紛一方在訂立合同時本身存在實際的履行能力,后續由于客觀事實的變化,而導致無法履行,往往不存在“利用合同”作出各種詐騙行為。
此外,構成刑事犯罪合同詐騙罪,還需要達到詐騙數額較大標準,“利用合同”進行詐騙,數額達到二萬元以上的,即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
因此在訂立合同時,一定要對當事人主體是否適格、交易是否真實,以及實際履行能力等方面進行核查,以避免出現合同詐騙的情況,給自己的財產帶來損失。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ǘ┮詡卧臁⒆冊臁⒆鲝U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2022)》
第六十九條〔合同詐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