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開發商售樓時附贈了人防車位使用權,某位二手房業主購買了該房產和車位使用權,后來被開發商通知車位將被收回,理由是轉讓未經其同意。
基本案情 某房地產公司售樓時宣傳買房可送車位,基于此,鄧某在購買該小區一套住宅房屋的同時,與開發商簽署一份《人防工程停車位租賃合同》,合同約定:某房地產公司向鄧某出租人民防空工程中的停車位,使用期限至2038年11月21日止;租金處空白。
數年后,鄧某將房屋轉售給樊某,同日,雙方簽訂了一份《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約定將上述停車位余下年限的使用權一并轉讓給樊某,備注該車位是購房時開發商免費配送車位。此后,樊某向物業公司提交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填寫了業戶資料登記表,并繳納車位管理費至2021年6月30日。
2021年5月,樊某收到某房地產公司發出的《收回車位通知書》,通知車位將被收回。同年7月,該車位被上鎖,樊某的車輛也被拒絕進入車庫。
因與某房地產公司協商無果,樊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某房地產公司繼續履行《停車位租賃合同》,對某房地產公司阻止其使用停車位的行為排除妨礙,并支付阻止其使用停車位期間的停車費。
裁判結果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某房地產公司與樊某繼續履行《人防工程停車位租賃合同》;某房地產公司應立即停止對案涉車位上鎖等妨礙樊某使用的行為;某房地產公司向樊某支付阻止樊某使用車位期間的停車費用(按500元/月的標準,自2021年7月15日起計算至排除妨礙之日止)。
某房地產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 馮婉
“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是民法典的一項基本原則,告誡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時應當誠實守信。本案中,鄧某與樊某間的轉讓行為系住房與車位一并轉讓,符合方便、合理的物權原則,并未增加某房地產公司負擔。某房地產公司在售房后,將樓盤整體移交給了關聯物業公司管理,樊某向關聯公司履行了車位業主變更登記手續,并多年按期繳納車位管理費。某房地產公司突然以車位轉讓未經其同意為由,強制收回車位,既不符合物盡其用的立法宗旨,是典型的不誠信行為。
近年來,隨著人防車位管理向著更為科學、精細的方向發展,開發商與業主圍繞車位相關權益易發生糾紛。法官在此提醒:商家與業主均應以誠信為本,信守車位使用協議訂立時的承諾,合法用權,方能化干戈為玉帛,實現互利共贏。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廣州中級人民法院)